住建局:工期順延天數不應少于30天!
發布時間:2020-07-01
近日,廣東東莞再次下發補充通知,對因疫情影響導致的工期順延、趕工措施費計取予以明確。疫情防控期間復工的工程項目,可參照以下原則簽訂補充協議進行調整。
一、工期順延:若發承包雙方協商無果,建議雙方可參考以下情況計算順延工期。
1、按照建筑行業慣例,2月9日(正月十六)為春節后原計劃正常復工日期;
2、建議原則上將3月10日作為正式復工日期;
3、綜合考慮,工期順延天數不少于30天為宜。
二、趕工措施費:
趕工工期超出定額工期20%的,應及時將趕工措施方案和相關費用預算報發包方審核確認,發包方確認后,雙方應簽訂補充協議后實施。
趕工措施費應列入增加工程項目(量)的工程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若發承包雙方對趕工措施費的計算方法協商無果,建議雙方共同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或通過仲裁、訴訟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