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資質管理進入動態監管時代
發布時間:2010-09-01
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建筑市場開放程度不斷提高,建筑業發展迅速。目前,我國已有建筑企業及其分支機構23萬家,從業者約3400萬人;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招投標代理等工程咨詢服務企業近3萬家,從業者已超過200萬人。
但是,當前建筑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建筑企業數量過多,產業結構不合理,特別是房屋建筑企業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企業供過于求的矛盾比較突出;各類注冊人員分布不均衡,部分地區注冊人員與企業數量、建設規模不匹配;轉包、違法分包工程現象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等問題時有發生;建筑市場監管體系不健全,市場清出機制不完善,重準入、輕監管的現象依然存在。
為解決建筑市場上存在的問題,加快完善我國的建筑市場監管體系,嚴格市場準入清出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了《關于加強建筑市場資質資格動態監管完善企業和人員準入清出制度的指導意見》(簡稱《意見》)。
質量安全事故一票否決制
《意見》指出,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要求,將工程質量安全作為建筑市場資質、資格動態監管的重要內容,認真落實質量安全事故一票否決制。
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后,在依法進行調查處理的同時,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之內,將事故情況、與事故有關的企業和注冊人員的簡要情況上報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非本省市的企業和注冊人員,事故發生地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在3個工作日之內通報事故責任企業注冊地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事故責任企業注冊地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接到報告或通報之日起3個工作日之內,作出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暫停事故責任企業資質升級、增項的處理。
根據事故調查報告應吊銷有關責任企業和注冊人員資質、資格證書的,原發證機關應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7個工作日之內將其證書注銷,并向社會公布。對事故負有責任但未受到降級或吊銷資質證書處罰的企業,1年之內不得申請資質升級、增項。
申報材料作假將被取消資質升級資格
《意見》指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制定《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弄虛作假處理辦法》,明確資質核查的主體、程序和具體措施等。對申報材料有弄虛作假嫌疑或被群眾舉報的企業和個人,要及時進行核查。對確實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企業和個人,在1年之內不受理其資質升級和增項申請,在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網站上對其進行通報,并記入企業和個人信用檔案;對存在偽造印章等嚴重違法行為的企業和個人,應移交公安或司法部門處理。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資質、資格審批行為的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定期對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作出的資質、資格審批進行抽查并通報抽查結果,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對所屬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資質、資格的情況進行檢查。《意見》強調,嚴禁違規下放審批權。對違規下放審批權的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收回審批權,撤銷其作出的行政許可,并對其進行通報批評。
對取得資質的企業進行動態監管
《意見》指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盡快出臺《企業資質和注冊人員動態核查辦法》。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充分采取信息化手段,對企業取得資質后是否仍符合資質標準進行動態核查。一是核查企業的工程業績和主要技術指標情況;二是核查企業主要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注冊人員的變動情況;三是核查包括企業資本金在內的有關財務指標的變動情況;四是重點核查企業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包括企業是否發生過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是否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等;五是核查企業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在核查企業時,要對企業的注冊人員一并進行核查,重點核查其注冊和在崗情況,以及是否存在出租、出借、倒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不落實執業責任,超越執業范圍執業等違法違規行為。
建立互聯互通的失信懲戒機制
《意見》強調,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建設工程企業、注冊人員、工程項目和質量安全事故基礎數據庫。要盡可能地利用各地現有的信息資源,健全數據采集、報送、發布制度,統一數據標準,實現注冊人員、企業、工程項目和質量安全事故數據庫之間的互聯互通。要為監管機構提供全面、準確、動態的基礎數據,為政府部門制定政策提供科學、客觀的依據,為社會公眾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詢服務。
在建立注冊人員、企業、工程項目和質量安全事故數據庫的基礎上,要完善各類企業和注冊人員誠信行為標準,健全誠信信息采集、報送制度,實現各地誠信信息的共享和互認,建立有效的誠信激勵機制和失信懲戒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