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誘騙勞工出境最高罰100萬元
發布時間:2010-08-11
近年來,我國對外勞務合作取得了顯著成績,對擴大對外經濟交流與合作,推動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在對外勞務合作中也存在著對外勞務合作企業違法違規經營、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問題,由此引發的境外勞務糾紛甚至是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為解決這些問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日前發布了《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簡稱《條例》)。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注冊資金不少于600萬元
為規范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的市場行為,維護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條例》明確了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具備的資質和應承擔的責任。
《條例》規定,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的企業應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注冊資金不少于600萬元,至少有5名管理人員具有人力資源管理經驗并取得了國家頒發的相應資質證書,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制度,足額上繳了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最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約行為和重大違法記錄等。
《條例》強調,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充分了解境外雇主和用工項目的情況,確保所提供的境外用工信息真實、客觀,重要用工信息應當經境外公證機構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與境外雇主簽訂勞務合作合同后方可在境內招募勞務人員。勞務合作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并包括工作內容、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勞動報酬和生活條件等內容。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與勞務人員簽訂正規的服務合同,服務合同上應有服務項目、服務費用、勞務人員的權益等內容。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保證勞務人員在出境前接受過崗位技能、安全防范知識、境外相關法律法規、工作地風俗習慣等方面的培訓。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及時了解勞務人員的法律訴求。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為勞務人員購買境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按規定及時繳存備用金。
政府應建立為企業和個人提供無償服務的公共平臺
《條例》明確了有關部門在對外勞務合作中的服務職責和管理職責。一是國務院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建立對外勞務合作工作協調機制,以協調解決對外勞務合作中的重大問題。二是商務部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對外勞務合作發展規劃,建立對外勞務合作統計制度。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按照規定上報開展對外勞務合作的情況和業務統計資料。三是商務部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對外勞務合作信息搜集通報制度,無償為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和勞務人員提供相關信息。四是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建立對外勞務合作服務平臺,無償為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和勞務人員提供服務。五是有關部門應加強與國外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的合作,通過簽署雙邊勞務合作、領事、互免社會保險、避免雙重征稅等協議,促進和保障對外勞務合作的發展。六是駐外使(領)館應加強對駐在國勞務合作項目的跟蹤調研,維護勞務人員和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的合法權益。七是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建立對外勞務合作投訴機制以及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預警、防范、應急處理機制。
誘騙勞務人員出境務工最高罰100萬元
《條例》強調,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如有重大過失,由商務主管部門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禁止其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期限內開展對外勞務合作活動;引發境外勞務糾紛或者突發事件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其對外勞務合作登記。
《條例》明確了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的重大過失: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開展對外勞務合作;以虛假的境外用工信息欺騙、引誘他人出境務工;未與境外雇主簽訂勞務合作合同即在境內招募勞務人員;未按照規定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合同),或者未協助勞務人員與境外雇主簽訂勞動合同;未審查勞務人員與境外雇主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內容,或者發現勞動合同內容不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規定,但未要求境外雇主及時改正;與境外雇主簽訂的勞務合作合同以及與勞務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服務合同)上沒有《條例》規定的必備條款;在與勞務人員簽訂服務合同前未向其出示勞務合作合同,或者未明確、詳盡地解釋合同條款并提示境外務工可能存在的風險;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導致勞務人員在境外不能合法居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