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頭”或將退出建筑市場
發布時間:2010-05-31
“包工頭”、討薪、“樓倒倒”、“樓脆脆”……這些熱門詞從各個側面折射出建筑市場管理的亂象。昨悉,于本周一開幕的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已開始著手審議修訂《湖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中不少增設的條款正是劍指上述亂象。
現有的《湖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是1997年8月頒布的。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廳長李德炳受省政府委托,向大會就修訂草案作說明時說,13年里,建筑市場中的部分監管職責不斷市場化,原《條例》已經不能適應當前建筑市場的新要求。
“包工頭”或退出歷史舞臺
背景:“包工頭”是指沒有建設資質,沒有足夠的力量以及必要手續成立企業,只能從建筑商手里臨時承攬一些工程項目,然后再招收民工來干活的個體建筑承包人。“包工頭”牽頭組成的勞務隊伍目前仍是我國建筑勞務的主流群體。
修訂草案提出,施工單位不得違法分包,將總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和勞務作業分包的,必須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這意味著活躍于建筑行業多年的“包工頭”將退出歷史舞臺。
同時,修訂草案提出,承包人不得實施下列轉包行為,包括施工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工期、成本、質量、安全生產等組織管理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交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的;總承包人將其承包當前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承包人的,等。
農民工工資更有保障
背景:建筑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有幾大原因,其中對大多數農民工來說,由于簽訂權完全掌握在雇主手上,無法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大量事實勞動關系不僅使勞動關系處于一種無序狀態,也使農民工的基本權益難以保障;另外,因工程承包方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工資占很大比例。
修訂草案提出,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勞務作業人員,用人單位應當依法預期簽訂勞動合同,對其實行實名制管理,并開展崗前技術、安全生產、維權普法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同時,承包人在取得工程進度款、竣工結算價款后,應當優先支付勞動者工資。推行建設工程擔保制度,實行建設工程承包商履約擔保的工程,必須同時提供業主工程等額支付擔保(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是指為保證業主履行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由擔保人為業主向承包人提供的保證業主支付工程款的擔保)。
根據修訂草案,不按規定支付工程款或者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工程結算的,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