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要求解決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發布時間:2010-02-10
最近,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接連發生,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2月5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切實解決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緊急通知》(簡稱《通知》),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大工作力度,切實解決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通知》要求各地深入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地方政府要在開展專項檢查的基礎上,集中力量解決建設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要對在建工程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全面排查,如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須及時督促企業妥善解決。要加強行政、司法聯動,加大對欠薪逃逸行為的打擊力度。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勞動爭議,要開辟司法綠色通道,力爭在春節前結案;對符合裁決先予執行條件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可以根據勞動者的申請裁決先予執行。
要督促企業落實清償主體責任。各類企業都應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追回的工程款應優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工程總承包企業違反規定將工程發包、分包給沒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導致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由工程總承包企業負責清償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通知》要求加大力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政府投資工程拖欠的工程款由政府限期清償;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政府先行墊付被拖欠的工資。對房地產開發項目拖欠的工程款,要督促建設單位限期還款;涉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須墊付被拖欠的工資;對建設單位不具備還款能力的項目,可采取資產變現等措施籌資還款。政府有關部門要及時、準確地向人民法院提供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的信息,幫助建筑企業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
《通知》指出,要建立健全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長效機制。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抓緊完善企業工資支付政策,建立健全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制度和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切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月足額支付。要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分包行為,加強建設項目資金管理,從源頭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